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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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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登记注册  - 录入时间:[2009/11/16]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二、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浙工商企字[1998]1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组建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6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母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
(二)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四、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一)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登记程序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五、集团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当由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后的集团名称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并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2)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书;(3)依据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关于变更集团名称的决定;(4)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集团章程;(5)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六、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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